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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改委开展脱硝电价试点,每千瓦时加价0.8分

发布日期:2011-12-28 稿件来源:admin 浏览量:3309

        近日,国家发改委在发布的关于调整华北、东北、西北、华东、华中、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中,明确提出开展脱硝电价试点。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山东、甘肃、宁夏、上海、浙江、江苏、福建、四川、广东、海南省(市)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,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,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,试行脱硝电价,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.8分钱执行。 信息来源: 发改委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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